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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七)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八)其他事项。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加强信贷政策指导,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调整信贷结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第十五条 各金融机构应当对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努力改进金融服务,转变服务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应当改善信贷管理,扩展服务领域,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调整信贷结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方面的服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拓宽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创造条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直接融资。

  第十七条 国家通过税收政策鼓励各类依法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

  第十八条 国家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推动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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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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