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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国家鼓励各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二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相应的信息和咨询服务,在城乡建设规划中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必要的场地和设施,支持创办中小企业。

  失业人员、残疾人员创办中小企业的,所在地政府应当积极扶持,提供便利,加强指导。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渠道,引导中小企业吸纳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

  第二十三条 国家在有关税收政策上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失业人员创立的中小企业和当年吸纳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符合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在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免征所得税,实行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创业人员提供工商、财税、融资、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

  第二十六条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办理中小企业设立登记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登记者。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之外设置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根据国家利用外资政策,引进国外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创办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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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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